商标法立法宗旨缺乏对商标使用的要求
在传统上,我国的商标权取得结构是一元的,并将注册作为结构要素,忽视使用的价值.我国的商标立法历史是断裂的,注册形式的价值逐渐在修正,但却没有根本改观.这为我国学者所诟病.我国
实际上,在前引"家家案"、"红河红案"等案件中,奉注册为圭臬而忽视使用价值,将注册奉为致富的途径而忽视诚信的商标使用,已经有明确显露.因此,在注册商标权的建构上,我国立法有三种思路可以借鉴:
一是将使用作为商标权取得要件之一,这就可以有效地摆脱商标积压的困境;二是将使用作为商标权保护的要件,这就可以在商标维权中实现公平正义,不至于依托商标符号之势而要价勒索;三是将商标使用作为他人的商标使用产生混淆的根本要素之一.
只有将前述商标使用的价值植入商标取得、维权等环节,商标的最初价值才能得到有效实现.《征求意见稿》显然采取了第3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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