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34条内容是什么
想要了解《商标法》第34条的朋友多数情况下是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了.里面有这么一句话: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
那么这个三十四条内容具体是什么?应该如何来理解该条法规呢?
首先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该如何理解商标法第34条
驳回和不予公告是在商标局作出的决定,相当于"一审",如果您觉得这个决定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做复审,也可以理解为"二审".二审的战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商标局的检查监督部门.如果复审也失败了,就只能走法院起诉的路子了.
这里的时间只有15天,所以每天都十分宝贵,应该注意一下收件时间.以商标局发出的挂号信邮戳时间为准,电子版的驳回通知以商标局发文时间为准.有些代理机构明明收到了驳回通知,但是一直压着不告诉用户,这是非常不道德的,所以在商标申请初期找一个负责任的代理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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