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兼理司法传统的影响
(一)法律纠纷的行政司法双轨解决机制近代以来,尽管我们学习和引进了西方一系列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司法权逐步独立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历史上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仍
近代以来,尽管我们学习和引进了西方一系列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司法权逐步独立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历史上行政兼理司法的传统仍然在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博弈中发挥着影响作用.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特殊的法律纠纷的行政与司法双轨解决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延续了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也符合我国的当下国情.在现实中,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本属于司法领域的问题,往往比单纯动用司法手段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能维护权利人的相关权利.
(二)司法行政化倾向
历史上行政司法合一的权力体制的长期存在,对当今我国司法制度及观念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受长期形成的重行政轻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具有专业法律背景的人才的匮乏,导致大量军、政人员转入司法系统,加之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法院的运行机制行政化色彩浓厚,而司法系统与行政相比依然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地方表现为法院难以真正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依然存在
在古代,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机构,司法活动的进行往往是为了解决行政实体问题,保证中央和地方政令的执行和权威.因为,古代司法在实体与程序方面更加强调实体问题的解决.这在今天依旧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长期以来,司法活动往往过于重视案件的调查审结,而轻视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司法权缺乏约束,公正问题的保障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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