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保护方式符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要求
近年来,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西方国家已经开始关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尽管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中还没有关于行政保护制度的规定,但从世界贸易
由此可见,在支持者看来,作为一种主动的并且强有力的保护方式,行政保护可以在司法保护无能为力时提供有益的帮助和补充.比如在现实中,商标权的一般许可人是不能提出侵权诉讼的,因为按照《商标法》其主体不符,但如果寻求行政保护,则主体方面的障碍就可以绕过,同样可以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因此,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现象,权利人既可以寻求司法保护,也可以选择行政保护,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既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也把被动保护和主动保护结合起来,能在保护商标权方面发挥出更大、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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