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其他理由上诉机构的观点
上诉机构的观点(UnitedStates-Section211OmnibusAppropriationsActof1998,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176/AB/R,para168-17)欧共体对专家组的认定不服,在上诉中仍主张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只有属于巴
欧共体对专家组的认定不服,在上诉中仍主张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只有属于巴黎公约明确预见的例外才被允许".因此上诉机构也对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
上诉机构在文义分析上对"不得背离巴黎公约"进行了解释.上诉机构指出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其他理由"不得背离巴黎公约",不得背离的意义是不得贬损,问题的关键是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倘若允许)成员根据TRIPS协定及巴黎公约明文规定之外的理由拒绝商标注册.上诉机构根据上下文并参考巴黎公约第六条(1)做出进一步解释,认为巴黎公约第六条(1)允许每一巴黎联盟国有权根据国内法确定商标申请及注册,但受到两项限制:一项限制是不得违反巴黎联盟国根据巴黎公约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巴黎公约所规定的被国际一致认同的拒绝注册的理由;另一项限制是国际一致认可的不得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由于巴黎公约未明确规定避免对其贬损的情况,因此,根据第六条(1),成员保留根据国内法确定商标申请及注册条件的权利,只要这些理由不抵触巴黎公约所禁止的理由.这些理由也可以是巴黎公约中未明确规定的理由,但只有在拒绝注册所依据的"其他理由"抵触巴黎公约的情况下,该理由才会减损巴黎公约.
【联创财税】:专注服务企业与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财税咨询、企业合规(财税合规 + 法律合规)一站式企服支持,专业解答各类工商财税疑难问题,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服务热线:180-9213-9007(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om/news/shangbiao/34901.html
上一篇: 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异议程序
下一篇: 知识产权协定几种禁止商标注册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