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异议程序
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句规定"各成员可提供机会以便对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异议程序同撤销程序有一定的相似性.(根据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设立异议程序并非是WTO成员必
根据第十五条第五款第二句的表述,成员也可以提供能够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的合理机会.此项义务并不是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一项选择性义务,成员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并可根据国内法决定异议的具体条件与程序,但是不得抵触TRIPS协定,如程序方面的一般义务要求以及非歧视待遇.
(二)异议的理由
各国实践中允许以多种理由提出异议,同撤销注册的理由类似,通常也分为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异议理由如成立,将拒绝商标注册,因此异议理由一般也属于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在本章第四节中将对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进行详述,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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