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的现状
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应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进一步规定,"有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
我国现行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是为了清除《商标注册簿》中不使用的商标,以扫除他人使用的障碍".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对于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应当事人申请启动撒销程序,而不是依职权主动撒销.(2)在异议、争议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能以请求受保护注册商标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作为抗辩事由.(3)没有就维持注册所需要的"使用"做专门的规定,应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即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所列使用方式属于平行关系,商标仅被用于广告宜传也满足要求.实践中,商标注册人只要按规定期限向商标局提供了在撤销申请日之前3年内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即便仅有广告宣传,而没有实际销售方面的证据,也可以维持其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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