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制度
在先权制度在我国出现得比较晚,我国1983年制定的、继而1993年第一次修订的《商标法》中都没有规定在先权制度,直到2001年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时,才吸纳了在先权制
但是,综观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在先权的界限和冲突的解决方法和程序等,由于这些规定本身不尽完善,还给权利冲突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障碍.
首先,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不同,导致确权阶段就发生冲突.例如,著作权与商标权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导致同一客体取得不同的权利,为日后使用中的权利冲突埋下隐患.
其次,保护范围和程序不明确,导致适用法律困难.迄今为止没有对在先权在法律上给出明确的定义和明确的范围,也未就权利边界进行限定,权利人自己无法明确其权利范围和边界,难免在使用中"越界"超范围,导致权利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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