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2)
中国近代商标制度的确立和完善(2)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法的健全过程与近代商标自身发展两者之间应该是一个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作用关系.对近代商标法规和注册体系的系统性梳理
颁布年代较早的是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其商标定义为:"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或三者具备,或制成一、二,是为商标之要领……"(左旭初,2001)该条例论述了商标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图形、文字和记号,以及可以被接受的组合形式(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具备,或制成一、二),同时还对所选图形做了进一步强调,即为"特别显著"之符号.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当时国人对商标的理解更偏重于图形符号的表现形式以及商标图案所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属性—易识别性,至于审美特征、信息传达等其他功能则并未提及.至1906年颁布的《各国会议中国商标章程》条款中,对商标图形做了进一步的详尽说明,"凡商标须以显著、易识之式样,字母语言、图章及货品、盛器之形状,与别号以及他项显著之记号,获取以上所载之记号等,相兼并用均无不可.……若以货品之出处及地名联缀于店名、字号者,亦照此办理."(左旭初,2001)2从涉及内容来看,大部分条款均是以在华外商为服务对象,特别是对商标内容的一系列规定,并不适用于国有品牌——例如,文中提及的字母、图章(纹章)便是典型的洋商标符号.可以说,这是半殖民地时期,各国列强之于中国经济体制的不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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