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问题
摘要:
咨询问题:您好,我们是分公司,今天税务通知我们要在10号前到柜台交一份企业得税分配比例表,这份表格税官说向上海总公司要,但我和上海总公司联系,他们并无这种表格,后来我上网有了解到,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请问这张
咨询问题:您好,我们是分公司,今天税务通知我们要在10号前到柜台交一份企业得税分配比例表,这份表格税官说向上海总公司要,但我和上海总公司联系,他们并无这种表格,后来我上网有了解到,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请问这张
咨询问题:您好,我们是分公司,今天税务通知我们要在10号前到柜台交一份企业得税分配比例表,这份表格税官说向上海总公司要,但我和上海总公司联系,他们并无这种表格,后来我上网有了解到,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请问这张表格是分公司填写,还是总公司填写,然后总公司再到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申报后,再传真给我们分公司吗,可是现在疑问是总公司说并无此份表格,同时,我们福州分公司是独立财政和报税的,有总公司没有什么关系呀,我看一下)2008)10号文,我们属于二,就地预缴,那我们第一季度的申请比例是怎么算
答复: 根据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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