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老板举报自己公司偷税,究竟为啥
前几天中看到一个案例,案子的大体情况是,企业老板李某举报自己企业偷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企业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对税务机关偷税的定性与处罚全部认可,但却不缴纳税款、罚款和滞
张某的律师认为,由于现企业老板李某与张某有矛盾,所以,张某对税务机关检查企业的情况一无所知,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张某对检查情况有知情权.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没有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罚应听取张某的陈述申辩,因为没有张某的陈述申辩,所以,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税务机关认为《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己送达企业,企业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以不存在没有听取被处罚对象陈述申辩的情况.
魏言税语观点:看完这个案例,你真不能不佩服现企业老板李某对税法的熟悉程度,同时也不得不佩服李某出手之狠,出手之准.给前任老板张某挖了如此大的一个坑,硬是要将张某送进监狱,若无深仇大恨是做不出来的.下面我们一步一步分析李某的做法:
第一步,举报企业偷税;
第二步,配合税务机关,提供证据用于证明企业确实偷税;
第三步,认可税务机关的偷稅定性与处罚决定;
第四步,不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五步,税务机关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第六步,张某判刑入狱.
李某的六步可谓算计精准,环环相扣,步步惊心.他利用自己是现企业老板的有利位位置,以及张某对一切一无所知而税务机关只对企业而不对张某的情况,上下其手将张某与税务机关玩弄于掌股之间,用过去的一句老话说"其心可诛."
当然,客观说,李某之所以能够成功,前题一是张某在当老板时,企业确实偷税;二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过于拘泥法律条款的规定,没有理解条款后面的立法原则与精神.
其实,在税务执法的过程中,根据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等应属程序严重违法.正当程序原则虽然未在行政立法中明确予以确认,但相关的行政法律中己有一些规定,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都有一些规定.各级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更是比比皆是.
就本案而言,张某显然是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不听取张某的陈述申辩应属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处罚决定是无效的,根据处罚前置的原则,处罚决定是无效的,税务机关就失去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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