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或wellknowntrademark),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最早源于《巴黎公约》.其中第6条之2规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起步较晚,最早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法规是1996年8月14日 国家 工 商 总 局 颁 布 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 下 简 称1996年《暂行规定》),它对驰名商标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其定义与国际上通行意义基本一致,但前提必须是已注册的商标.而且对著名的服务性商标能否作为驰名商标对待也无明确规定.而《巴黎公约》所指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依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规定,驰名商标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服务商标.为了确保与国际接轨,我国修订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有关法律法规.2001年10月27日修改实施的《商标法》和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 施 条例》,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基本法之中,体现了国际惯例的精神.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规定》),其中第2条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这里对驰名商标的界定强调了"中国"地理范围,体现了驰名商标的地域性特点,也摒弃了原有的对驰名商标必须是经注册的商标的认识.同时,2003《规定》第2条第2款对"相关公众"的解释表明将驰名的服务性商标也列入了驰名商标的范畴.截至2007年,我国商标管理机构所认定的中国企业的驰名商标共有126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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