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7)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
如在"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商标在2000年浙江中化成立前即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其行为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浙江中化公司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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