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3)
美国在1999年通过了《美国联邦反淡化法修正案》,将反商标淡化从实体延伸到程序,将商标淡化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事由之一,但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根据《兰哈姆法》(1946年制定的美国
《2006年商标反淡化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涉及驰名商标的救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弱化、丑化的定义、免责事由的完善、商业外观获得反淡化救济的证明等方面.1.明确了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救济标准.该修正案明确了弱化和丑化都可能导致驰名商标淡化,具有固有显著性和获得的显著性的驰名商标都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淡化的证明标准是淡化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的淡化.修正后的《兰哈姆法》第43条第(c)款第1项规定,"根据公平原则,不管是否存在实际的或可能的混淆也不管是否存在竞争或者实际的经济损失,具有固有或获得显著性的驰名商标之所有人,应当有权禁止任何人于该商标驰名后在商业上使用商标或商号如果该使用行为可能由于弱化而淡化或由于丑化而淡化该驰名商标".另外,在该款第5项中明确了获得损害赔偿的证明标准是"可能由于弱化而淡化或由于丑化而淡化".与此相对应,《兰哈姆法》第2条有关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第13条(a)款有关商标注册异议的规定、第14条有关撤销商标注册的规定中,都将"可能由于弱化而淡化或由于丑化而淡化"作为不予注册、提起异议和撤销商标注册的事由.
【联创财税】:专注服务企业与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财税咨询、企业合规(财税合规 + 法律合规)一站式企服支持,专业解答各类工商财税疑难问题,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服务热线:180-9213-9007(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om/news/shangbiao/36243.html
上一篇: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2)
下一篇: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理论(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