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不予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获
因此,企业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注意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注意不要抄袭、复制和摹仿他人有在先权的文字、图形,否则,通过这种形式获得的商标不但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且还存在承担侵权的法律风险,既浪费了人力、财力,也浪费了适当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的时间.如果涉及他人在先权利,比如利用已有的作品作为商标注册的,应当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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