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合理性(1)
要增强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就必须保障在先使用人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享有的权益.首要问题就是,如果在先商标的使用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商誉所及的范围内对在后的注册商标
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欧盟商标制度中对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权益之间的冲突也作了相关安排.首先,《欧盟商标条例》第9.2条在规定注册商标权的同时也规定,欧盟注册商标权不能损害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这与《 TRIPS协议》第16.1条的规定一致.旨在协调成员国国内法的《欧盟商标指令》第14.3条也规定如果成员国法律承认在先使用的标志在局部地区的权利,则在后的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该标志在其权利被承认的区域内的继续使用,比如商号权.其次,《欧盟商标指令》在其第ⅪI章(成员国法律的效力)第2节(适用国内法以禁止欧盟商标的使用)中规定,如果成员国法律允许,效力仅及于局部地区的在先权益的所有人可以禁止在后的欧盟注册商标在该地区的使用.这表明,欧盟商标法上对于仅存在于局部地区的在先权益,一方面允许其在在后欧盟商标注册之后仍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另一方面,在先权益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在后欧盟商标在其权益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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