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近似商标的原则
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结果导致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这一认定原则是从结果来进行判断的.由商标导致对商品的误认,对于故
就误认而言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误认的对象.相关公众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产生误认的原因,是因为对附着其上的商标标识产生误认,因此从因果关系看,误认的对象是商标标识.不过商标标识有具体和多样的使用方式,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它可以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基于这一规定可见,可能导致对近似商标产生误认的,至少包括吊牌标签、包装装潢、商品容器、门店招牌、合同文本、服务承诺以及宣传广告等介质.还应注意的是,对近似商标是否构成误认的判断,必须与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包装装潢等相区别,法官只能限于以注册商标为内容和依据,对两个近似商标进行比对和甄别,不应当受到同时存在的外观设计、包装装潢等相近似的干扰,除非当事人在诉讼中同时提出保护其他权利主张.第二,误认的结果.对近似商标产生误认的直接结果是相关公众对近似商标下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侵权商品是由注册商标权人制造和提供,从而对商品制造者产生混淆、误解.另一方面由于误认的程度不同,也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与注册商标权利人有特定的联系产生误认,即误认为近似商标商品是商标权人转让注册商标的结果,或者是经商标权人许可而生产和销售,或者两个近似商标商品的所有者存在其他的从属、关联、赞助或者合作关系.在竞争者相对有限的市场条件下,相关公众对两个近似商标商品产生误认的结果,就会引起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发生此消彼涨的关系,从而给商标权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在发生实际损害结果时,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损失.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商标法上所说的误认,既包括事实上的误认,也包括逻辑上的误认.事实上造成两个近似商标误认肯定构成商标侵权,逻辑上产生误认也同样构成侵权.因此任何当事人试图以自己使用近似商标没有事实上造成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商品产生误认为理由,进行不侵权抗辩,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商标法保护的范围,既包括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实践模式和事实状态,同时也延及和覆盖到法律拟给商标权人预留的使之可以作出自由选择和充分行使权利的逻辑空间范围.举个例子来看,甲拥有一个注册商标,但是在商标核准之日后的3年有效期内尚未使用,此时乙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一个与甲明显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甲对乙的行为是否享有诉权和请求权,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关于这个原则,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是美国商标法则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美国商标法》规定的精神,只要当事人所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容易引起混淆、误导或者欺骗的相似性,不论这种情况是否发生,法院都可以基于权利人的请求,认定为近似商标侵权.顺便指出,法院认定近似商标侵权时,可以不考虑被控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或者是否产生了事实上的误认等因素,但是在判决是否需要经济赔偿时,则需要具体考虑上述因素.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恶意,被控侵权的近似商标客观上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或者虽然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近似商标下商品或者服务的误认,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只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不判决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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