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商标与非视觉商标
根据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视觉商标与非视觉商标.《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
非视觉商标是指不能直观看到,但是可以通过听、闻、触摸到的商标.我国法律要求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从而排除了非视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的可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而且,成员只是可以将"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足可见,并没有排除非视觉商标注册的可能.很多国家也承认非视觉商标.欧共体对非视觉商标保护的条件是可以"书面表达",而且书面表达必须"明白、准确、完整独立、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由于商标的作用是标识商品的来源,任何有这类功效的标记都不能排除有成为商标的可能.况且,科技的发展促使很多以前不能实现的事情渐渐变成现实,因而我国商标立法也需扩大商标的组成标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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