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要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的商标法律制度
1.美国的《兰哈姆法》.1946年,美国颁布了《兰哈姆法》.该法总结了以往的司法实践,正式引入了服务商标的注册与保护.这是世界首次以注册形式对服务商标的规范.该法几经修正,日臻完善
2.法国重新制定商标法.1964年12月31日,法国废除了实施一百多年的商标法,重新制定商标法,正式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利归属.1991年,按照欧盟商标一号指令的要求,法国修改了1964年的商标法;992年7月1日,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
3.《比荷卢统一商标法》.1971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建立统一商标局,次年《比荷卢统一商标法》修订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该法对"联想的可能"明确界定为侵权之一.
4.《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1988年欧共体通过《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至迟于1992年底之前按指令要求完成国内商标立法的修订.法国、英国、德国等成员国分别于1991、1994年完成了新商标法的制定.1993年12月20日,《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获得通过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依据该条例注册的共同体商标同时在各成员国生效.截至2004年5月1日欧盟成员国已扩大为25个.
5.南美洲的《卡塔赫那协定》.1993年南美洲通过的《卡塔赫那协议》第344号决定,是世界上首次列举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地区性规定.
6.《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宣告北美成为自由贸易区.该协议宗旨之即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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