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复制与演绎作品的权利
(1)复制作品的权利.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复制件的权利.复制权是作者最原始、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因为复制是作者实现其广泛
复制可分五种形式,即: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文字作品的印刷、复印;从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如口述作品的录音: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如米老鼠动画变成玩具,按设计图制作产品;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如对立体雕塑的临摹、照相;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如对雕塑的缩小、放大等.我国著作权法排斥了前述第3种复制.
另外,复制可以是大量的,也可以是唯一的,故仅复制一份也是复制.复制并不要求是直接来源于原件的复制,相反,对作品复制件的再复制仍然是复制.复制不仅仅指现场即时的复制,也指异地、事后的复制.例如,通过传真完成作品的副本,凭大脑记忆再现作品等都是复制.复制可以是原封不动的,也可以是有所改变的、非完全的.
复制权包括著作权人自己进行复制、许可他人复制或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
(2)演绎作品的权利.演绎作品的权利即通常所谓的演绎权,是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以其他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的权利主要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杈、整理权等.
①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改编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改编其作品,还可以将改编权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改编自己的作品.但由于改编中可能涉及的改变作品的范围、改编时所形成的新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联系没有明确,因而在行使改编权时经常与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冲突.实践中对改编权的实质内涵理解也不一致.
②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适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电影类作品以及一切以文字为其表现形式的作品.在英国、新加坡等少数国家,还适用于计算机软件,将原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改变为目标代码,将用一种计算机语言写成的程序改变为用另一种计算机语言写成的程序等也看作是翻译.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及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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