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的权利证明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愿将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权利登记.在侵权诉讼中,经过登记的著作权,权利人可以将登记文件及相应的作品提供给法庭作为
这条规定,重点把"合法出版物"作为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形式予以承认,对解决著作权的证明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与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某一证据是否采信还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无误后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重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等侵权诉讼,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对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为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直接否定其权利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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