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商标使用意图法律分析
2005年6月8日,李隆丰在第36类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住所(公寓)等服务上注册了第4706493号"海棠湾"商标(即争议商标).三亚市海棠湾管理委员会(简称海棠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13255号《关于第4706493号"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13255号裁定),裁定撤销上述"海棠湾"商标.李隆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3255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海棠湾管委会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3255号裁定.李隆丰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裁定驳回李隆丰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李隆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海棠湾"标志经过海南省相关政府机构的宣传推广,已经成为公众知晓的三亚市旅游度假区的地名和政府规划的大型综合开发项目的名称,其含义和指向明确.李隆丰作为个人,不仅在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还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以及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海棠湾"商标.此外,李隆丰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还注册了"香水湾"、"椰林湾"等30余件商标,其中不少与公众知晓的海南岛的地名、景点名称有关.
李隆丰利用政府部门宣传推广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及其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抢先申请注册多个"海棠湾"商标的行为,以及没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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