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认定第二含义商标实践经验(1)
描述性商标是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的词汇通过注册而变为私有财产,正如美国第五巡回法院所言,商标注册行为实际上与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恰好相反,创作作品是个体创作出独特的表达,且
美国认定第二含义的实践经验.描述性标识是否具有了第二含义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判断的标准在于消费者是否已经将该标识作为商品来源的指示.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3版)对如何认定描述性标识是否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认为第二含义可以由直接证据证明,也可以通过间接证据证明.直接证据主要是直接反映消费者对该描述性标识的看法,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消费者个人的证词,这种证词显然与已经存在第二含义非常相关,但由于不能代表整个消费者群体而降低其证明力.第二种是问卷调查,如果进行合理的设计和恰当的操作,对潜在消费者的问卷调查是特别有说服力的.第三种是消费者的实际混淆,由于其他人对该标识的使用而导致消费者产生实际混淆,也是证明具有第二含义的证据,因为如果该标识不具有显著性,其他人的使用行为就不会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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