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6)
至于Chem‐Dry案,倒真切地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淡化案件中的合理使用,尤其是"戏仿"一类的抗辩的态度.TDRA的第二条的例外情形涉及戏仿,这一条的第三款A项规定:"除作为自己商品或者
但是戏仿有其独特性.就像上述的"Chem‐Who?"案件中所展现的那样,戏仿一般都是在后的商标使用者,通过对在先商标的模仿并巧妙修改,使人联想到在先商标,并对在先商标进行刻意嘲讽.在一定程度上,被戏仿的商标越驰名,就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联想,也就越容易达到戏仿的目的.而这确实可能引发对于在先商标的不良影响,从而可能导致弱化或者丑化.在"Chem‐Who?"案中,法官首先排除了TDRA中的例外条款的适用,因为被告是在自己的商品上进行商标使用,而且进一步分析之后,得出可能产生丑化的论断.不过,本案并不代表司法的全部.即使是使用在自己的产品上用以指示产品出处,从而不可能适用TDRA的例外条款,也并不必然就构成商标侵权或者商标淡化.在LouisVuitton戏仿案中,原告生产全球知名的以LouisVuitton为商标的高级女士坤包等系列产品.
被告出产了一款模仿该坤包的宠物狗玩具,该玩具内部填充了一些柔软的物质以便宠物狗啃咬,外观上则与坤包的背景颜色稍微不同,但其包上的花纹与LouisVuitton类似.LouisVuitton品牌的背景上有许多"LV"标记,而被告的宠物狗玩具上有诸多"CV"标记,并将"LouisVuitton"换成了"ChewyVuiton".当然,两者明显的不同是,被告的产品非常小巧,一看就知道不是真正的女士包.
本案最终经过上诉法庭审判而终结.上诉法庭法官指出,本案确实不适用TDRA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因为被告是将类似商标用在自己的商品上用以指明出处.但是,法庭在裁判中强调,戏仿与是否商标侵权并无必然联系,有产生混淆的戏仿,也有未产生混淆的戏仿.被告的这种类型的使用确实容易使一般公众产生联想,而且戏仿成功需要激发这一类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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