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预见性的不足为商标权行使偏离竞争政策提
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任何法律的设计均有一定的社会目的,通过权利的实现来追求良性的社会效果.商标法的竞争政策目标贯穿于商标立法、执法的全过程.但是,纯粹的社会目的并不
基于人在认识能力上所存在的固有局限导致法律预见力的不足,使得任何权利的设计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正如学者所言:任何权利规则都存在'言不尽意'的危险,导致权利的行使可能出现'徒具其形,背离其神'的形神分离现象."(1因此,当权利的设计缺乏准确的预见性,没有将权利行使所要实现的政策效果很好地融入权利制度的设计,成为权利行使的界限或者至少这方面的意图模糊时,便存在权利被人为扩张和滥用的危险,即权利行使客观上产生了反竞争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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