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2)
由于消费者对传统商标与立体商标的感受不同,因此对于欧盟法院提出的分析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所考虑的"一位掌握了合理信息并且进行合理观察和合理谨慎的普通消费者,是否从产
我国《商标法》已承认具有显著性的立体商标可以获准注册,但目前对立体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仍持相当审慎的态度,往往撇开消费者对这些标识的感受,单纯就标识而评论,以客观上是否属于通用或常用的形状为评判标准."费列罗案"的判决体现我国在立体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倾向,立体商标的注册标准仍然遵从于传统二维商标的注册原则,以具有显著特征为首要注册条件.而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根本无法辨别出是三维标识的,会被判定为缺乏显著性.另外,申请商标虽不在本行业和指定使用商品包装形式的常规选择范围内,但其独特创意已经使其成为标志性设计,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判断出商品的来源,则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另外,申请商标为商品的包装或形状,其中含有其他具备显著特征标志的,通常认为整体具备立体商标的显著性.但如果所包含的其它具有显著性的要素过多,或含有装饰、装潢作用的要素过多,导致难以识别的,则会因其过于复杂而被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因此,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涉及商品的包装及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并以消费者可以区分产品来源为条件;同时要求包装及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需结合一定的图案进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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