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学者对于商标专有权的性质与范围曾存在存在争议
首先,从权利享有主体上,原则上中国不以商标的使用作为注册商标权利的取得依据,除非是注册的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的注册人即商标的所有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符合TRIPS协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享有专用权".
其次,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即只有注册商标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申请注册或未获得核准或已被驳回申请及撤销注册的商标,均不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胡开忠.商标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1)这符合TRIPS协定第十六条将专用权针对注册商标的规定.
再次,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是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仅凭使用事实是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这也符合TRIPS协定所确立的通过申请获得注册作为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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