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集体商标的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3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应具备
根据《商标法》第3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企业、社团、行会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提供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并且,该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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