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明商标的申请人
1.申请证明商标的申请人(1)根据《商标法》第3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
(1)根据《商标法》第3条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
(2)应具备的条件:
①该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②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③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商标法第3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与我国的同样为:"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主管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惯例)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文件,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2.申请特殊标志的申请人
(1)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筹备者.
(2)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并拥有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②制定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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