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
世界上现在许多国家,在总结以上两种制度的优缺点后,找到了种新的形式,就是商标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釆取自愿的原则,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注册的给予法律保护,授予专
全面注册制度"全面注册制度",亦称强制注册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在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实行全面注册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使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和经销者经销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都进行注册,保证质量,以对消费者负责;另一方面是便于国家对全部商标进行统一管理,以便全面贯彻计划经济.这种制度存在的主要缺点是对商品生产者、经销者所使用的商标是否进行注册无选择性,致使一些不必要注册临时使用一个商标即可的情况,也必须对其所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增加了商晶生产者不必要的负担.而且,强行注册的结果,往往使得企业并不重视自己商标的作用而失去了注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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