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字眼可以注册为产品商标吗
案例详情黄女士是广西的一名普通女子,2003年,她在家里看电视,电视里播放的是东北"二人转",这时她突发奇想,由此做出了"惊人"的举动——把"二人转"三个字作为自己生产、出售的避孕套
黄女士是广西的一名普通女子,2003年,她在家里看电视,电视里播放的是东北"二人转",这时她突发奇想,由此做出了"惊人"的举动——把"二人转"三个字作为自己生产、出售的避孕套的商标.
此事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不过,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接受她的申请,理由是:"二人转"是一种艺术,用于避孕套等商品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面对申请被驳回,黄女士显然不能接受.之后,她再次向国家工商局递交了一份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特殊字眼能否注册成为产品商标,黄女士之所以将"二人转"三个字申请为产品商标,是因为她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刘三姐"这类具有民族文化色彩的字眼,早已被注册成奶嘴、避孕用品等商品的商标.那么,为什么"二人转"不能注册成商品的商标呢?有了这个疑问,她也就有了尝试,可是她的申请并没有获得批准.
案例启示
(1)有害于社会风气、有损于社会道德风气的不良字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可以创造性地使用具有个性的商标名称,但必须是在商标法允许的范围下进行创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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