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立信有限责任公司(瑞典)有关“ BLUETOOTH”商标
爱立信有限责任公司(瑞典)于1999年2月,就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通信设备等商品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出"BLUETOOTH(蓝牙)"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爱立信公司不服,并于2001年
布鲁特斯SIG公司认为" BLUETOOTH"一词来源于一位丹麦国王的姓.爱立信率先将"蓝牙"( BLUETOOTH)技术应用于无线通信领域,并生产出了蓝牙手机在此之前,"蓝牙"并非一种技术术语.而且,目前该商标已在24个国家获得了注册,为什么就是在中国得不到注册呢?对此商标局辩称,"蓝牙"已成为一种无线通信的技术标准,代表着蓝牙技术、蓝牙规范、蓝牙标准等概念的名词术语.通过查阅资料商评委发现"蓝牙"与" BLUETOOTH"作为无线通信领域中的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技米名称,是无线数据与语音通信的一种开放性全球规范,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熟知和认可,不宜在相关商品上注册.布鲁特斯SG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驳回" BLUETOOTH(篮牙)"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认为," BLUETOOTH"通常被作为短距离无线通信网络技术的通用名称,在中国市场上,消费者通过其意译"蓝牙"对" BLUETOOTH"技术形成认识,并被广泛接受.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通信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技术特点,缺乏显著性.据此,北京市高院驳回布鲁特斯SIG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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