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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案件评析之一

发布:2020-03-21
小编/来源:https://www.xfsw.com/
摘要:
本案件焦点:在二审程序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案情,合议庭提出以下4个辩论焦点:1)商评委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2)湖北稻花香在商标争议审查阶段,是否明确提出义乌稻花香注册商标侵害
  本案件焦点:在二审程序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案情,合议庭提出以下4个辩论焦点:1)商评委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2)湖北稻花香在商标争议审查阶段,是否明确提出义乌稻花香注册商标侵害了自己的商号权?3)两个"稻花香"核定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4)义乌稻花香是否恶意注册?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我们认为:
  (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致使本案基于伪造的证据做出错误的判决
  本案在行政评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下称"一审第三人")曾于超出举证期限长达五年之久的2008年12月11日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下称"被上诉人")提交191页的补充证据材料(下称"该补充证据") ,被上诉人于收到该补充证据11天后(2008年12月22日)即做出有利于一审第三人的裁定,而对于补充证据,上诉人毫不知情.随后,被上诉人将该补充证据作为定案证据提交一审法院.于一审开庭时,上诉人才知道一审第三人曾提交该补充证据并随即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却称其未将该补充证据作为裁定依据.一审判决本应对违法提交的该补充证据不予采纳,但却违背法律规定,将其采纳为本案证据,从而造成该补充证据所含有的伪造证据成为本案裁决依据.可见,一审判决违背法律规定,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错判.
  依据《商标法》及《商标评审规则》,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上诉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指定举证期限的截止时间是2003年7月17日,一审第三人提交该补充证据的时间是2008年12月11日,逾期五年之久且无任何法定的合理理由,因而,该补充证据的提交应因违背举证规则而不被接纳,被上诉人将其予以接收并作为定案依据呈交一审法院显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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