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变更
商标一经注册并予公告以后,申请人即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对该商标享有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同时,商标一经注册,随之也就具有了特定化的特点,即具有特定的标志、特定的商标权人等,不
(一)变更商标标志必须量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所谓商标标志,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或者由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的一份完整的商标的全部内容.商标专用权人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原来设计的商标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颞如不能体现或者反映商品特点等不够理想的情况,是可以改变商标标志的.但是,由于此时该商标已经经过了注册,在法律上已经具有了特定化的特点,即有特定的图案、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所以商标权人虽然可以进行修改,然而必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经过重新注册以后,方能取得新设计的商标的专用权.否则,虽然修改了,在法律上也不能产生效力,因为法律上认定的商标,仍然是原来未经修改过的商标.所以改变注册商标标志,从性质上来说,是形成了一个新的商标,因而必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因此,商标权人如果需要改变其注册商标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必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经过注册以后方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商标权人在改变商标标志以后,没有重新注册,改变后的商标在法律上属于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就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法律也就无法保护其在该商标上的权利.(二)变更注册人自然状况等事项必须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所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是指在《商标注册簿》上所记载的商标注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果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通常称为姓名,即公民个人在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上的正式称谓;如果商标注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常称为名称,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所谓商标注册人的地址,是指在《商标注册簿》上所记载的商标注册人的住所.住所对自然人即公民个人而言,是指其长久居住的场所.住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都在登记机关登记.所谓其他注册事项,是指除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以外的在《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事项.
商标注册人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名义、地址的,应当及时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保证《商标注册簿》中对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事项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便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依法实施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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