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识别和表彰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还为企业树立形象,扩大影响,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因此,品质优良的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常常受
注册商标的民法保护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追究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活动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法保护;二是通过规制商标专有权的许可合同和使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过程,来预防和解决纠纷,从而实现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概括来说,就是对商标侵权和商标合同的民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民法保护应以商标权为中心,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了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3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3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时间范围.应在商标的有效期内,超过期限且不续展注册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4.地域范围.只能在核准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而不延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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