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
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也称为冲突商标的并存注册.第二,与他人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
1.冲突商标的并存注册是难以避免的,主要原因在于:(1)商标注册行政审查的技术不可能完美无缺.技术不完善性在使用商标审查自动化系统之前尤为明显,那个时期的审查员只有靠手工翻阅记载商标信息的卡片进行审查漏审现象难以避免,就连相同商品上都可能会出现相同商标的并存注册.审査自动化系统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漏审现象,但是,计算机编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近似类型,例如,该系统目前对商标字形近似的问题解决得并不好.(2)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判断必然存在主观性.不同的审查员在近似判断上"仁者见仁"的情况并不竿见,甚至商标局和法院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因此,某商标即使已被商标局初步审定甚至获准注册,也不能证明它与他人的在先商标不存在冲突.按照现行商标法,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异议及争议程序阻止在后商标注册或者撤销其注册.但是,如果在先权利人没有在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则新申请冲突商标就会同在先商标并存注册.而且,一旦在后商标注册满5年,它就会成为不可争议商标,在先权利人只能容忍其存在.
2.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也是注册制度无法避免的现象.无论是采主动审查制还是被动审查制,申请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都只有通过在先权利人启动异议程序来解决.如果在先权利人未在异议期内主张权利,冲突商标将获准注册,在先权利人还可以通过争议程序来撒销其注册.但如果争议期届满,在先权利人仍未主张权利的,在后商标的注册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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