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法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商标法的国家,在1857年的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没有涉及,但法国法院却早已有过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判例.1964年法国制订了新商标法,1992年7月1日第92-5
法国依据《巴黎公约》,承认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因使用时间长久及享有盛誉而具有显著性.换言之,驰名商标可以因其著名性和良好的信誉而弥补其显著性的不足,这也是驰名商标的特殊效力.《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得申请撤销可能同其商标相混淆的商标的注册.该项申请不得在该商标善意申请注册之日起五年之后为之".该法的规定基本上与《巴黎公约》相同,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均采用相对保护原则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但1992年7月1日制定,1999年修订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接受了反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采取了绝对保护原则.《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侵犯在先权利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尤其是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意义上的驰名商标.(L711-4)在与注册中指定的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同时也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意义上的驰名商标.(L.713-5)同时,法国通过 Concord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即商标必须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驰名才可以保护.在该案中,巴黎上诉法院很特别地把L.713-5条解读成必须首先成为一个"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驰名的商标",并以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一般是由法院个案被动认定.如1974年至1991年,法国法院通过判决,认定可口可乐、索尼等商标为驰名商标.法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主要有:(1)商标所用的商品销售量大;(2)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时间;(3)商标的宣传范围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促销范围;(4)公众的知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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