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商标淡化的理论与实践
共体法院在诸多案件中没有对商标淡化的含义加以阐释,更不喜欢讨论商标淡化理论的理论来源和历史基础.在欧洲商标第一号指令中并未提及"淡化"概念,指令第5条第(2)款规定:任一成员国
直到2003年的 Adidas案件,雅各布检察官才试图确定"淡化"的含义在该案中,他将淡化定义为"对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并按照类似美国的方法将淡化分为:模糊( blurring)和丑化( Tarnishment).在解释淡化时,他也使用"搭便车",并提及了 ROLLS ROYCE威士忌案件.按照英国学者菲利普斯的观点,"损害商标显著性"这一概念反映的就是通常的淡化现象,而"损害商标声誉"这一概念则是对商标声誉的贬低和丑化,在这种情况下,在后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会影响到在先商标对公众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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