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及管理
1.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奉行的自愿注册原则是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前提条件.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奉行的自愿注册原则是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前提条件.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具体而言,除国家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商品或者服务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完全取决于商标使用人的实际需要,如果不需要取得专用权,可以不必注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尽管如此,在我国法律天平致力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景下,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始终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随时可能卷入商标"抢注"、商标侵权等法律纠纷.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弊大于利.
2.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截至200年末,共有各种类型的内资、外资和私营企业708.85万户,个体工商户237.4万户,同期我国有效注册商标总量166.48万件,可见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有着广泛的基础,比如在季节性产品、区域性产品或者试销性产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等.对未注册商标使用进行管理,其目的比较单一,很少顾及商标使用人的利益,而是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维护商标使用秩序,避免出现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意识,积极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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