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商标
更换商标也称反向假冒,是指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商品上用自己的商标代替他人的注册商标,并进行市场销售的行为.《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前三种均属复制他人注册商标并用于
商标作为商品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纽带,具有标明出处、指示质量、代表信誉、广告宣传等功能.商标对经营者来说是商品和企业信誉的象征,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成为其选购的根据.一般而言,如果经营者希望商品被顾客喜爱,就需要发挥商标的宣传功能,让顾客认可商品的商标.同样,顾客也不希望买错商品,所以也必须认准商标.虽然分处在商品交换的不同方向,但经营者和顾客在防止商标的欺骗性使用上却有着共同的利益.为使商标有效和可靠发挥作用,商标专用权必须受到保护,不允许有人限制或者破坏商标的合法使用.因此,更换商标的行为,会令商标与商品分离,商标标示出处等功能被破坏.消费者因被蒙骗购买的是名不副实的商品,经营者使用商标并借此建立商标信誉从而获得利益的机会受到妨碍.从侵权行为人的角度看,以他人的商品替代自己的产品,是因为替代产品具有较好的品质,经得起消费者挑选.否则,行为人也不会选中该商品.实际当中已经发生的反向假冒商标纠纷案件中的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毫无疑问,行为人绝不会愚蠢到将自己的商标与一个劣质产品捆绑在一起,成心砸掉自己的牌子.这正好从反面说明,更换商标的行为无异于掠夺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权利,迫使商标权人为他人作嫁衣.
综上所述,更换商标的行为之所以构成商标侵权,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破坏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妨碍了商标功能的实现.《商标法》将更换他人注册商标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律技术上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整的法律途径.
认定反向假冒侵权行为需要注意:首先,侵权人是没有得到商标权人许可而更换商标的,因此未经许可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应予排除的是自愿为他人提供产品的情况,如在定牌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等贸易活动中,经营者用他人的产品树立自己的声誉.这种经营上的互利合作关系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其次,撤换商标的行为须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而尚未到达消费者.如消费者对属于自己财物上的商标标识、标牌如何处置,都无损于他人利益,商标所有人自然无须过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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