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承
依《著作权法》第46条可知,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可知,除《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依《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9条、第39条可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未将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的;(2)未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3)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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