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构成要件的同类论证(1)
利用逻辑结构分析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的规则体系,首先将构成要件的相同与差异特征罗列如下表1.其次,明确该规则体系的目的.规范目的的作用是决定规范保护对象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和限
(对该条款的解释可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25条,"…商标使用的规模、时间、知名度等因素不影响(第15条第2款)'在先使用'的判断".)若将该条款也纳入"未注册商标杈益保护"的目的范围,将导致商标法场域内的"未注册商标权益"的构成要件在不同场景中伸缩不定,(学者往往以"未注册商标权益的保护"为立法旨趣,合并讨论恶意抢注、在先使用抗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几个方面的问题(参见王太平:《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体系化解释》,载《法学》2018年第8期,第137-139页).但可获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是否以"在先使用并形成商誉"为要件则含糊不清:总体上强调商誉是保护的基础,在解释第15条第1款时转而强调基于特殊关系而非商誉来认定行为不正当性.)损害规则体系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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