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法简介
德国目前采用的是1979年7月最后修订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商标法》.199年10月3日,民主德国加入联邦德国.根据协议原联邦德国的法律适用于全部德国.这样,联邦德国的商标法成为全德统一
(1)商标申请人.经营商品制造、整理或销售的个人和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对外国人,只有德国商标在其所在国受到与该本国商标同样范围的法律保护时,才能请求商标注册.在德国没有营业所的德国人,必须委托德国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凡能用于鉴别工业或商业产品的一切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但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作为商标:
①通用于某些行业某些商品已为人所共知的标记;
②不能区别不同行业商品的商标;面
③仅以数字字母或某些表示商品式样产地、质量、用途、价格、数量等文字构成的商标
④国旗、国徽或城镇、公共团体的徽章;
⑤含有诽谤性图样或足以构成欺诈的商标
⑥已为他人使用于相同或同类商品上的商标.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业团体,虽不从事制造或销售商品的营业,可以申请将其成员的营业中用以标志商品的商标(集体商标)注册.
(3)商标注册手续.申请商标注册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局应公布申请.在公告后的3个月内,可以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专利局裁决商标是否相同.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自提出申请之次日起,为10年.保护期可以续展,每次为10年.
(4)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德国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者而未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对侵权行为,可釆取制止侵权、责令赔偿、处以罚款或监禁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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