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1)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前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对于该项原则我们已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对于不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以提出申请日期的前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对于该项原则我们已经在《商标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中予以介绍.
(2)一份申请书只能申请一件商标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同一份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
一份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是指在一份申请书中不能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同一经营者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例如,某企业要在系列服装上使用"童趣"和"仙女"两件商标,虽然是同一企业的商标,但因是两件商标,应分别提出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20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这说明一份申请书可以填写两个及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即"一表多类".《商标法》第20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持一致,我国是《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而《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已采用"一表多类"的原则.对于国际商标注册,我国实行"一表多类"的作法.由于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行这种做法的条件,所以对于国内商标注册仍实行一件商标只能申请类商品或服务项目.
一件商标只能申请一类商品或服务项日是指同一商标只限于在同一类商品上作为一件申请计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按商品分类分别提出申请.例如,某企业要将同一商标使用于果冻、饼干、果汁等商品上,就需要提交三份申请书,缴纳三笔申请费用.因为按国际商品分类表,果冻属于第29类,饼干属于第30类,饮料属于第3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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