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联盟的组织机构
1.联盟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大会成员国由接受巴黎公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约束的国家组成.每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并辅之以若干副代表、顾问、专家参加.不是大会成员国的联盟成员国
2.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所在地在执行委员会中有当然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的1/4,其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数目不得超过2/3,其他的成员国可派出观察员列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公约规定最好是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调委员会同时同地召开.每一个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超过半数便构成法定人数.
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拟定大会议事日程草案,提出联盟计划和三年预算决算的决议,批准年度计划和预算以及通过执行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
3.国际局.国际局是联盟主管行政事务的办事机构,由本联盟事务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事务局合并而成.主要任务是汇总、公布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情报,并向成员国提供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情报,出版月刊,进行有关促进工业产权保护的研究和提供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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