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中对商标淡化的规定
最早的巴黎公约中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直到1925年得海牙会议上才开始形成书面文本.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加入的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于驰名
此外,巴黎公约该文本的第10条之二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要求禁止商业活动中的任何不诚实行为.该条第3款特别把在商业活动中任何造成竞争对手的经营地、商品或者商业活动混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第6条之二的补充.
不过,巴黎公约的通篇都没有关于驰名商标(well known-mark)的定义.实践中各国对于是否驰名难免产生分歧,而这直接导致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商标保护纠纷.不管这是一种疏忽,还是巴黎公约为快速达成共识的策略,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主要由法庭作为案件事实加以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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