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的特殊管理
所谓撤销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的某种违章或违法行为,而受到商标局给予商标注册人的一种行政处分.包括商标因有争议经终局裁定不成立被撤销;自行改变文字、图形而被撤销;自行变更注
由于注册商标被撤销,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就消失.这必然会影响到商标专用权人的权益.因此,为了充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对被依法撤销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对此决定不服时,在收到通知书的15天内,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复审,超过期限的即不予受理,因此,这个期限是很重要的,当事人一定要遵守,否则,将丧失其复审权.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复审申请,则对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进行复査处理,经复査做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无论是撤销原商标局的错误决定,维持核准注册商标的有效性,还是维持商标局作出的对该注册商标的撤销决定,只要该决定一经送交甲请人,则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必须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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