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制注册商标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虽然实行自愿注册原则,但并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标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对与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于少数对国计民生关系极为重
在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实行监督,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就是要商标注册人对强制使用商标的商品负责,如果发现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则可以通过商标使用的管理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这是对《商标法》总则第六条规定的补充和具体化,它明确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使得对违法者的处理有法可依,又可以通过惩处违法者来达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目的.
具体来讲,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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