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的使用缺乏充分的过程管理导致实践中商
我国注册商标闲置现象十分严重.有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这3年中我国注册商标续展数量分别为10年前注册数量的31.52%、42.39%和31.88%,这说明10年前的商标约有2/3已经死亡.截止到
截止到2008年底,重庆市有效注册商标34286件,已证实的闲置商标8000余件,闲置率达23%以上.3这种现象的形成与我国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过程监管不无关系.商标、商标权作为一种先行竞争利益,其产生源于市场认可,其价值源于经营者苦心培育.对于商标注册,有学者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仅仅是将申请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拿到市场上,并排除其他人再作同样之联系的可能之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商标注册行为只是一种商标确权行为,是对商标已经使用取得权利的确认这两种观点从商标注册前后两个不同的角度阐明了使用对于商标权获得和维持的意义.因此,激励使用应成为商标立法考虑的重点,而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恰恰忽略了使用对于商标权取得以及商标权价值形成的意义.在小编提及的上述案例中未实际使用者却获得了高额侵权赔偿.如果一个商标没有使用,意味着它尚未形成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这样的商标有没有权利存在值得思考,即使将商标局的注册行为理解为授权行为,其权利亦徒具形式意义,而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如果认可其价值的存在,对诚实的在先使用者的正常经营行为予以打击,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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