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的刑事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是我国多年来的刑事政策.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指出:"知识产权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中
这项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创新,合法转让和传播.我国提出,科技发展战略要从跟踪式发展转向自主创新和跨越式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所作的报告,通篇体现了创新与发展的思想.我们以为,其中心思想就是创新创新再创新,发展发展再发展.美国一部《泰坦尼克号》电影的版权就赢利15亿美元,比我国一些省的国民生产总值还高.这就是知识的价值,创新的价值.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创新.为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为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转让和传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当民事法律手段、行政法律手段不足以震慑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必须以刑罚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经济学的新增长理论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知识和创新是人们为了谋取更高利润而进行的投入,知识具有溢出性,其他人不投入也可以通过"学习"获得这些知识,表面上看虽然提高了全社会的技术水平,但却打击了首创精神,最终导致全社会创新积极性下降,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发展.由此可见,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一个有激励作用的法律机制.当然,法律鼓励的是对人类有益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对违反人性的、导致人性异化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则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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